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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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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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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5 生效日期: 1997-12-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十五 条修改为:“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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