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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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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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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5 生效日期: 1997-12-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八 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 十九 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责令进口单位将非法入境的危险废物退运出境,并依法处以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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