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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男现龄73岁汉族身份证号3210251945XXX。原为居民,现居泰兴市国庆西路复兴XX。手机号:130XXXX3422被告:泰州市XX住所:泰州市高港区XX。法定代表人:孙跃,男,现龄54岁。电话:(05XXXX9398。被告:泰州市XX公司住所:泰州市高港区XX。法定代表人:叶涛,男,现龄45岁。电话:(05XXXX3508。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5.0766万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88.64万元;赔偿间接房租损失18万元;诉讼损失5.7万元(见附件《方案》);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深受被告高港区XX迫害長达十一年之久的善良、无辜的被拆迁户。拆迁《验房单》表明我原本房、地产双证俱全的国土安居房于2007年9月3日被高港区XX拆除。2007年8月23日高港区XX及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签定了《优惠购房认购合同》(见证据1)。2009年8月28日高港区XX及其XX心与我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见证据2),我才买到该局分配的被拆迁的回迀安置商品房,即XX。按照法律和条例规定,高港XX应及时发放房、地产双证。由于住建局的滥权违规、图利侵民和乱作为的过错,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严重违约至今竟然長达十年之久该局只发给了《房产证》未发《土地使用证》(见证据3)。我的这幢被拆迁安置的商品房被迫闲置了十年无法转让过户,损失惨重。由于该局未提供亊实证据。致使本人在房屋买卖纠纷案中蒙冤败诉。毫无过错的我反而要遭受支付双倍定金的处罚(见《判决书》文本)。为此,高港区XX依法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十条约定:“承担全部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见证据2第3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见附件《关于违约回迁安置商品房的处理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七条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遵照上述法律,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买受人A)“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由被告(高港区XX)“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准所请。律师:本案能不能打?违约达九年,违约金按约定的万分之一计算是否确当?所购商品房因双证不全,无法出让过户,毛坯闲置了十年,损失又该如何计算?浩渴望赐教。我聘请能胜算的律师为代。联系手机号:130XXXX34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房产纠纷 2019-06-10 11: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况限于两种:
      第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对于新购商品房退房的违约金没有统一标准,应该由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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