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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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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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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9 生效日期: 2003-06-1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2003]50号

关于做好2003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02年,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我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01号)要求,认真组织有关乡镇积极实施创建计划,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顺利开局。为做好2003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申报2003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单位,省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认真把关,确保质量。推荐上报的单位必须符合《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的要求。

  二、各地要切实重视并按我局和建设部颁布的《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有关要求搞好乡镇环境规划。未按要求编制环境规划或者环境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

  三、省级环保部门应注意收集基层对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报我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我局将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不断深化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

  四、2003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截止日期调整为2003年8月15日。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 张山岭
  电 话:(010)66111416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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