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18 17:43
人浏览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1 生效日期: 2002-08-2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2]222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用标准的请示》(川环函(2002)21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环境质量适用标准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涉及环境质量评价的,其验收期间的环境质量应按最新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评价。   二、关于各类污染物排放适用标准
  根据我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当发布实施新的排放标准,或某项污染物排放标准被新发布实施的标准修订废止时,应执行新的排放标准,并以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时间作为项目的建设时间确定应执行的标准值。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年8月21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