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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I章:1993年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第4条及第III、IV、V及VI部适用范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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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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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I章:1993年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第4条及第III、IV、V及VI部适用范围)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第5条)
(本为1993年第144号法律公告)
根据《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第5条,本人指定1993年5月3日为─
(a)该规例第4条适用于下述化学废物或就下述化学废物而适用的日期∶其本身乃是或含有附表a部指明或说明的任何物质的化学废物;及
(b)该规例第iii、iv、v及vi部适用于下述化学废物或就下述化学废物而适用的日期∶其本身乃是或含有附表a或b部指明或说明的任何物质的化学废物。
(1993年制定)
附表版本日期30/06/1997
a部
二氧葸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所界定的危险药物
《抗生素条例》(第137章)适用的任何物质
其他未指明的第2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第6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第9类危险品
氧芴
《除害剂条例》(第133章)第4(b)条提述的登记册内所界定的除害剂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所界定的毒药(第i部)(1997年第62号法律公告)
b部
引擎润滑用矿物油
有机汞化合物
有机铅化合物
有机锡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其他未指明的第3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第4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第5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第7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第8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第10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铬及其化合物
其他未指明的药物及医药
其他未指明的矿物油
非卤化有机溶剂及化合物
油漆
砷化合物
《除害剂条例》(第133章)第4(a)条提述的登记册内所界定的除害剂

硒化合物
钒化合物
卤化有机溶剂及化合物
氰化物
硼化合物
铍及其化合物
钴及其化合物
铅及其化合物
铊及其化合物
铜化合物
银化合物
钡化合物
锌化合物
锑及其化合物
锡化合物
锰及其化合物
磷化合物(磷酸盐除外)
镉及其化合物
镍及其化合物
酸、碱及腐蚀性化合物
甲酸,以重量计超过10%
次氯酸钠溶液,以重量计,含活性氯超过5%
次氯酸钾溶液,以重量计,含活性氯超过5%
其他未指明的酸或酸性溶液,酸度相等于以重量计含硝酸量超过5%
其他未指明的碱或碱性溶液,碱度相等于以重量计含氢氧化钠量超过1%
氟硼酸,以重量计超过5%
氨水,以重量计超过10%
高氯酸,以重量计超过5%
氢氟酸,以重量计超过0.1%
氢氧化钠溶液,以重量计超过1%
氢氧化钾溶液,以重量计超过1%
硫酸,以重量计超过5%
硝酸,以重量计超过5%
铬酸,以重量计超过1%
醋酸,以重量计超过10%
磷酸,以重量计超过5%
双氧水,以重量计超过8%
盐酸,以重量计超过5%
(1993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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