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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H章:1992年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第4条及第III、IV、V及VI部适用范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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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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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H章:1992年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第4条及第III、IV、V及VI部适用范围)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第5条)
(本为1992年第370号法律公告)
根据《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第5条,本人指定1992年11月18日为该规例第4条及第iii、iv、v及vi部适用于下述化学废物或就下述化学废物而适用的日期∶其本身乃是或含有石棉、多氯联苯或带固体制革废物的铬的化学废物。
(1992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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