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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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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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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进行了改判,当事人刘某获得了1.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据悉,这是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由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依法改判的首起民事案件。

  村民刘某、张某1988年结婚,自1998年起二人感情恶化。2003年5月,法院判决刘某、张某离婚,婚生二子由男方刘某抚养,承包地4.66亩,刘某分得2.66亩,张某分得2亩。判决生效后,刘某向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将承包土地重新化分。

  检察院通过多方取证后认为:永宁县人民法院将4.66亩承包地中的2亩分割给张某使用,没有考虑刘某代耕其父母1.85亩和两个子女的抚养问题等具体情况,有悖法律规定,应该对其承包土地重新分割。近日,永宁县法院采纳了永宁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张某承包经营的土地为0.6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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