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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于争夺抚养权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9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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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双方都非常热爱自己的孩子,所以大部分的父母在离婚的时候都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双方都会向法院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果一方确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条件,另一方可以告知法院,法院会综合情形来判断,那么不利于争夺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不利于争夺抚养权的条件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5、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二、女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2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2、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5、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有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6、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7、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三、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如果被告的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你可依法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

  综上所述,只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那么法院就要来考虑孩子是否适合与其继续生活,如果确实屋里继续照顾孩子,那么就有可能会丧失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孩子已经满十岁了,那么还应当询问并尊重孩子自己的意见。以上就是“不利于争夺抚养权的条件”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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