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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大常委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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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30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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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天津单独二孩政策进行了修改,规定“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该决定自2014年2月14日起施行,即天津自2014年2月14日起正式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14日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2月14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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