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隐婚男”赔偿“同居女”15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0 20:35
人浏览

  核心内容:朝阳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李某侵犯于女士人格权中的性权利,赔偿其1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据悉,本案为本市首起性权利赔偿案。

  大龄女青年于女士通过百合网结识年长自己25岁的男子李某。两人经历了恋爱、同居、怀孕、流产后,于女士才发现“准丈夫”竟是隐婚男,怒将李某诉至法院。昨日,朝阳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李某侵犯于女士人格权中的性权利,赔偿其1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据悉,本案为本市首起性权利赔偿案。

  于女士出生于军人家庭,曾经是部队文工团的一名演员。2010年9月,时年33岁的于女士因家人催促,在百合网发布征婚信息。年近六旬的李某主动联系于女士,自称早年离异,子女均已自立,其本人也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2010年12月17日,两人在蓝色港湾见面,李某的花言巧语打动于女士。2011年春节,于女士到李某老家黑龙江省黑河市过年。李某父母及家人接纳了她,李某也向她表达了结婚的愿望。此期间,两人以夫妻名义出席公开场合,回京后便开始同居生活。于女士还辞掉了国家事业编制的工作帮助李某打点生意。

  2011年9月,于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但是李某依然没有将结婚提上日程。于女士选择了流产。2012年春节,李某终于承认自己其实还没有离婚,只是与妻子分居将近20年,婚姻“名存实亡”。不久,于女士听到李某的女儿与父亲吵架,说“你与我母亲这么多年的夫妻,能说离就离吗?”还指责于女士是“小三”。

  于女士愤然与李某分手后,收到李某的一条短信:“分手是为了你的未来,不再耽误你了。”李某还多次对于女士说:“要不你到法院告我吧。”同时,李某继续以离异单身的身份在多家网站发布征婚信息。气愤的于女士将李某诉至法院。

  昨日,李某并未出庭应诉,其代理律师同样缺席。于女士在宣判后表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他付出再多的钱,也不能让我忘掉这段屈辱经历,我只是想让他知道,他违反社会公德,会受到法律制裁。”

  本案主审法官孙琪表示,本案案情特殊,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已婚事实,具有主观过错,于女士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法院综合考虑案情,认为李某侵犯了于女士人格权中的性权利。

  对于婚恋网站的责任,记者了解到,婚恋网站的“实名认证”就是注册时填写身份证号码、姓名和手机号,而包括学历、工作单位、婚姻状况等其他信息,则视个人意愿而定。因为目前婚姻登记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婚姻状况则很难查实。孙琪表示,尽管婚恋网站没有被追究责任,“不过,我们会向百合网提出司法建议。”(记者 王维维)[page]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