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80后儿子因意外过世留下唯一孙女,老夫妻为防儿媳抢孙女,将孙女藏起来。儿媳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请求判令由自己依法行使对女儿的监护权(抚养权)。
抢抚养权
80后儿子过世留下惟一孙女
公婆与儿媳法庭争夺监护权
老来丧子,这样的不幸降临在城口一对老夫妻身上。看着80后儿子留下的惟一骨血,夫妻俩将一直由自己带的两岁孙女藏起来,不让儿媳带走。丧夫又失女的儿媳只好与公公婆婆打起官司,争夺女儿抚养权。
丈夫死了又难见女儿
据城口县法院办案法官介绍,2009年10月,家住甘肃省张掖市的李芳,与城口县陈大国一起打工时相恋,并迅速结婚。两年后,他们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取名小婷。
一家人其乐融融,万万没料到遇上飞来横祸。2012年春天,陈大国在帮家里拆房时脚没踩稳,从木梯上摔了下来,头着地,当场死亡。
“孩子才这么小就失去父爱,以后日子该怎么过哟?”这突如其来的打击仿佛晴天霹雳,重重打在李芳头上,一个完美家庭就这样破碎了。一想到这里,李芳眼泪哗哗往下掉。
李芳说,公公婆婆的一番话,对她无疑雪上加霜———“小孩从满月后一直是我们在抚养,以后这个孩子也应该由我们抚养,不准你再来见她。”
老陈夫妇在儿子陈大国去世不久,就并将孩子“藏”了起来。李芳多次到公公家要孩子,每次都无功而返。
状告公婆争女儿抚养权
“我才是小婷的法定监护人。”今年年初,李芳将公公婆婆一纸诉状告上城口县法院,请求判令由自己依法行使对小婷的监护权(抚养权)。
从这个官司开始,老陈夫妇与儿媳妇的矛盾就彻底公开化了。老陈夫妇很担心,儿媳妇万一改嫁把小婷带走了,今后的日子咋办?老陈夫妇决定争孙女小婷的抚养权。老两口认为,儿媳没有稳定的工作,无力抚养小婷,况且她一旦改嫁将会影响孙女的健康成长。
庭审中,公公老陈认可小婷是儿子和李芳的女儿,但仍不同意将小婷由李芳监护抚养,“小婷满月后一直是由我们抚养,既花了精力也花了钱。再说我们与孙女都有很深感情。”婆婆张芬认为,“她现在又是一个单身女人,抚养孩子不方便,也无法尽心。”
法庭上李芳哭了,称丈夫突然去世对她打击很大,又见不到女儿,这何尝不是另一种沉重打击?自己与女儿血脉相连,这种关系谁也无法改变。她坚决拒绝把孩子抚养权让给公婆。[page]
父母是第一顺序监护人
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保护、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李芳是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小婷是未成年人,因生父已经死亡,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李芳是小婷法定第一顺序唯一监护人,对女儿具有抚养、保护、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老陈夫妇是小婷法定第二顺序监护人之一,在小婷母亲健在且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他们对小婷不能行使法定的监护权利和义务。
日前城口县法院一审判决,老陈夫妇将小婷交由其母李芳抚养。
释法
父母单亡或双亡
谁是法定监护人
当前,80后90后先后进入生育期,一个孩子的身后,多是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宠爱。一旦孩子单亲或双亲去世,公婆跟儿媳争夺孙女或孙子抚养权的官司并不鲜见。那么,孩子依法究竟应该由谁来行使监护权呢?
承办法官称,与继承权类似,孩子监护人也讲顺序:第一顺序是孩子父母,第二顺序是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顺序是孩子的成年兄、姐。第四顺序是与孩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孩子的叔伯、舅、姨、姑姑及表亲等(须经孩子父、母的所在单位或孩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第五顺序是以上顺序人都没有的,由孩子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孩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按顺序先后认定,只有第一顺序监护人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才能传到第二顺序监护人。
按以上规定,祖父母(爷爷奶奶)、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监护人,但要担任监护人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依法被取消监护职责;二是有监护能力。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顺序
未成年人监护人
顺序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兄、姐
叔伯、舅、姨、姑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