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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支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1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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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父母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于一方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向子女支付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在支付子女抚养费时,应该要支付多少?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要支付到什么时候?

  据民政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平均每天约有5000对夫妻离婚,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应负担一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那么支付抚养费标准、数额以及期限等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抚养费的标准和数额

  【案例】

  李某和徐某是通过网络认识继而恋爱的,两人结婚不久有了儿子胖胖,但因家庭矛盾不断,胖胖3岁时,两人协议离婚,胖胖由徐某抚养,李某需支付胖胖的抚养费。但就支付多少抚养费,两人意见不同。徐某认为,他抚养孩子,李某作为女方要承担孩子的大部分抚养费。而李某认为,自己目前没有工作,收入有限,只能承担很小部分抚养费。

  【说法】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确定抚养费也有一定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而言,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就本案情况分析,李某没有工作,收入有限,可以暂时适当降低承担比例,如以后她有了稳定收入,还是要按法律规定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案例】

  关于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很多人的看法不同,有人认为,既然是抚养费就需要支付到孩子成年,也有人认为抚养费需要支付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个问题也困扰着黄某。黄某11年前因感情不和和妻子肖某协议离婚,6岁的婚生女儿悦悦由肖某抚养,黄某每年支付5000元的抚养费,但当时没有注明支付到何时为止。现在,悦悦已毕业在一个单位工作,收入稳定。黄某不知道能否停止给付悦悦抚养费。

  【说法】

  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原则上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但是也有一些例外,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养费。案例中的悦悦已经超过16周岁了,并且有了稳定收入,可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那么黄某就可以停止给付她抚养费。当然,法律还有特殊规定,一些特殊情况下子女虽然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这些规定也是为了合理维护子女的利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约定后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案例】

  2010年,柯某和孙某协议离婚,他们的婚生子女笑笑和乐乐分别由两人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2013年秋天,乐乐右腿骨折,住院花去医药费近3万元,孙某无力承担,遂向柯某提出,要求他承担乐乐2万元的医药费。但是,柯某认为两人当时协议离婚时约定一人抚养一个女子,互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现在孙某提出这样的要求,违背约定,不能接受这个提议。[page]

  【说法】

  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在协议约定后能否变更这个问题,有些人认为,协议既然有约定,不能变更,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抚养费协商一致后,如果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上述案例中,虽然柯某和孙某离婚时有协议,但是由于乐乐患病需要大量的医药费,情况发生变化,确有给付的必要,柯某有义务承担乐乐的医药费。

  净身出户仍需支付抚养费

  【案例】

  2006年秋天,葛某和小菲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5岁的天天跟随小菲生活。当时,考虑到小菲的收入低,需要带孩子,葛某主动提出“净身出户”,两人就这样和平地分开了。而现在,前妻小菲联系到自己,说是天天已经上中学了,要求葛某每年支付天天的教育费3000元。葛某很不理解:当年离婚时自己一分钱都没要,为的就是把财物留给孩子当作抚养费,现在,前妻却提出要他支付天天的学费。他一口回绝了小菲的要求。

  【说法】

  当年葛某在与小菲离婚时提出“净身出户”,这是他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与子女的抚养费不能混为一谈。作出“净身出户”这种决定,不能等同于以后无需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现在由于子女正在上学需要一定费用的客观原因,小菲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葛某提出给付抚养费的要求。因此,男方在离婚时虽“净身出户”,但现在仍有义务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在此提醒,在离婚之时,不乏以共同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但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表达:以共同财产折抵孩子抚养费。如果没有这种表述,只能视为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出了妥协和让步,不能和子女的抚养费混为一谈。当事人仅想当然地认为,是将共同财产折抵了子女的抚养费,是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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