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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旧结婚登记漏洞娶四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3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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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您知道比较新旧《婚姻登记条例》的差别在哪吗?自2012年7月24日起,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婚姻登记信息实现联网。婚姻登记信息是个人信息中重要的一项,实现联网,大众受惠,但是广东一中年男子陈某却利用旧结婚登记证不能联网查询的漏洞,1992年以来连骗4人与其登记结婚并生子。以下为您讲述详细消息。

  经警方查明,2013年,王女士无意中察觉丈夫陈某与一名梁姓女子保持暧昧关系,多次劝说未果。为了家庭、为了儿女,王女士选择了忍气吞声。2014年年初,梁某找上门来要求王女士与丈夫陈某“离婚”。梁某拿着本人与陈某的结婚证,称自己与陈某已经在2007年登记结婚了,要王女士马上离开陈某。王女士完全蒙了,虽然知道陈某在外面跟其他女性关系暧昧,但完全没料到会与他人结婚。于是,王女士报了案。

  接到报案后,嫌疑人陈某已不知所踪,江门市xx派出所办案民警迅速对案件开展侦查,通过对嫌疑人陈某的社会关系进行排查取证,发现嫌疑人陈某除了与王女士、梁某二人确立了夫妻关系之外,还与另外两名女子陈某珠、张某确立了夫妻关系。今年7月上旬,xx派出所经过连日蹲点,最终,在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住所内将其抓获归案。

  经审讯,陈某(男,45岁,广东台山人,高中文化,待业)交代:其于1992年与女子陈某珠(55岁,江门人)登记结婚;1994年,陈某瞒着第一任妻子陈某珠先后与另两名女子王女士(47岁,江门人)和张女士(49岁,江门人)登记结婚,并与其第二位妻子王女士育有一子一女,与第三位妻子张女士育有一子;到了2007年,陈某又瞒着上述三位妻子与第四位女子梁女士(48岁,江门人)登记结婚的。陈某正是利用旧结婚登记证不能联网查询的漏洞,通过瞒骗当事人而多次实施作案。直至陈某被抓获归案,他的妻子们才恍然大悟。

  目前,陈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快车小编知识拓展:新旧《婚姻登记条例》的比较

  新条例共六章二十二条,比现行条例的六章三十四条减少了十二条。新条例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在健全婚姻法制、规范婚姻登记和保障公民婚姻自由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比较新旧条例,新条例的优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age]

  一、新条例回归本色更具合理性、人性化与程序化

  1、新条例回归了婚姻登记的程序法性质。婚姻登记制度是婚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它毕竟只是程序性规则,不应包括实体内容。而旧条例中恰恰包含了大量的实体内容,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六条的内容几乎都是关于婚姻是否有效,对重婚、虚假婚姻如何处理的规定。这不仅明显混淆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区别,而且也有越俎代庖和画蛇添足之嫌,因为民法和婚姻法已经对实体问题规定得比较系统完整了,不必多此一举。

  2、新条例坚持了法制统一原则。新条例与《婚姻法》衔接密切,婚姻法有规定的内容,婚姻登记条例就不再重复规定,很好地扮演了“配套”法规的角色。

  3、体现了有限行政的理念,改变了万能政府观念,遵循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体现了权责一致原则。旧条例赋予婚姻登记机关极大的管理职权,如依法处理违法婚姻行为的权力,还可以行使处罚权、检举重婚权以及对有关当事人行政处分建议权,体现了传统的万能政府观念。其实,随着法治的健全和配套,重婚等重大婚姻违法行为均由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没有必要赋予婚姻登记机关行政处罚权。

  特别是新条例贯彻了个人对自己婚姻负责的精神,减轻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因此相应地也取消了其原来享有的处罚权等管理职责,体现了权责一致原则。我们从条例名称上也能清楚地看出这一点。

  4、体现了对公民的充分信任和对隐私权等人格尊严的充分尊重。用本人的“签字声明”取代原来要求的“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也体现了对公民的充分信任,对培育信用社会起着很重要的促进作用。因为,个人对自己的“签字声明”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一旦丧失信用,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扩大公民自由权的同时,加强了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二、新条例宽严结合缩小登记机关范围加强为民服务职能

  1、婚姻登记机关适当上移,婚姻登记权适当上收。1994年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而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取消了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登记权。在赋予公民更大自由权的同时,适当上收婚姻登记权,使婚姻登记适当集中,便于审查,体现了对防止违法婚姻和无效婚姻的高度重视。[page]

  2、婚姻登记管辖权的规定体现了便民原则。旧条例规定,当事人结婚或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或离婚登记。而新条例则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或离婚手续,离婚登记也可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由“户口所在地”改为“常住户口所在地”,大大方便了婚姻当事人,适应了人员流动日益频繁的社会状况。完全是为公民着想,体现以人为本思想。对办理婚姻关系证明,旧条例规定必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而新条例则规定既可以到“原登记机关”,也可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3、取消单位介绍信和强制婚检,既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又节约了婚姻登记成本。要求单位介绍信集中体现了公民的身份特征,而改由“本人签字声明”体现了重视公民承诺和信用的契约精神。由身份走向契约,这本身就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取消强制婚检体现了对男女双方相爱事实的尊重,也是将缔结婚姻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的重要表现。因为男女婚嫁既是人的社会性的要求,也是人的生理性的要求。

  4、在不予登记的疾病的表述上,更加尊重科学。旧条例表述为: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而新条例则表述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一方面更体现了对科学的尊重,有效地避免了法律专断;另一方面也使法律具有开放性,因为尽管到目前为止,医学上还没有证明患有哪一种疾病的人,是不能够登记结婚的,但我们仍不能否认新型疑难疾病出现的可能性。法律作这样的开放性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5、新条例再次明确了办理婚姻登记的即时性。新条例将原条例中的“即时”登记进一步明确为“当场”登记,提高了对效率的要求,也体现了方便公民、减少麻烦、节约成本的宗旨。

  三、在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上,加强了服务职能,减少了管理职能。

  新条例不仅要求婚姻登记机关要建立婚姻档案,并要求对婚姻档案应当长期保管。特别是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以及补办结婚证或离婚证均可以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不要求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加上公民迁徙自由不断扩大这个因素,要保证这些公民权利落到实处,给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特别是在信息管理和信息共享方面,必须加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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