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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欠债 以丈夫车辆清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6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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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妻子婚前欠债,却由丈夫个人财产清偿,这样做合理吗?因不满个人财产被查封,张先生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不过,法院驳回了其上诉,理由是夫妻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的不能对抗不知情第三人。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说明。

  【起因:妻子婚前欠债 丈夫车辆被执行

  2009年,小婷和生意合伙人林维产生纠纷,之后被林维告上法院。2009年9月,区人民法院判决小婷给付林维15万余元。

  2011年7月,小婷和张先生结婚,并于当年12月购买了一辆丰田轿车。后来,法院在执行小婷欠款一案时,查封了这辆轿车。张先生认为,债务是小婷婚前欠下的,轿车是他们婚后购买的,并且他们夫妻之间有财产分割协议,轿车归他个人所有,不应该作为被执行财产。

  【审理:夫妻财产约定 对不知情第三人无效

  一审法院查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一审结果

  庭审中,张先生和小婷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林维对他们婚后财产的约定是知情的。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和小婷的婚后财产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第三人,也就是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对林维不产生约束力。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张先生不服上诉。不过,在二审中,张先生认可涉案车辆为他和小婷共同所有。

  某某市中院二审认为,由于林维在申请保全小婷财产不能变现的情况下,又申请执行小婷夫妻共有财产,应属确有必要,一审法院执行共有车辆程序合法,并无不当。近日,某某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张先生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快车提醒: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律师反映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page]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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