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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女诉无情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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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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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永春县一女子患有智障,其父亲却无情拒绝抚养,为此,智障女孩将无情的父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父亲每月都要支付其抚养费,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支持了智障女孩的请求。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案情:

  日前,永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智障女儿状告父亲不支付抚养费案,依法判决被告每月15日支付原告抚养费400元。

  日前,永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智障女儿状告父亲不支付抚养费案,依法判决被告每月15日支付原告抚养费400元。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的父亲却以其未与女儿母亲离婚为由,拒绝向女儿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28日,原告的母亲与被告林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7年6月11日生育原告,原告是一名智障儿童。原告从2010年6月份至今一直随母亲一起生活,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的任何抚养费,2014年8月29日,原告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女儿小丽(化名)的名义,将林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永春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原告现跟随母亲生活,作为父亲的被告没有支付抚养费,应向原告支付抚养费。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固定收入,法庭最后根据原、被告各方的意见及参照当地生活标准,酌情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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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

  抚养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在需要时要求支付抚养费,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就作了明确规定。

  原标题:永春法院:无情父亲拒绝抚养 智障女儿诉求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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