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网络遗嘱:是乌托邦还是尝蟹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14 17:35
人浏览

  摘要:“ 网络遗嘱 ”网站,是一个乌托邦,还是第一个尝试吃螃蟹的先行者?关键是可行性和合法性的保证。

  2007年6月,侯耀文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后去世。因侯耀文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几年来,其身后的遗产分配一直未有定论,并引发侯家伯侄间的遗产大战。有评论道:“中国人讲究的是入土为安……这件事情告诫了那些名人、富人等要及早地立下遗嘱,免得给亲人留下难题。”对身后事的提早安排,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有些不够吉利,受人忌讳,不久前一家名为“网络遗嘱”的网站顺势而生,引发人们对新遗嘱方式的讨论。

  近日,一家名为“网络遗嘱”的网站在国内正式上线,称为付费用户提供遗嘱的网络托管、传递等服务,引来媒体不少关注。在地震、海啸、风灾、暴雨、飞机失事、交通事故等天灾人祸频频出现的情况下,早早准备一份遗嘱,显然是对家人、朋友更负责任的体现。但是,网络可以实现我们立遗嘱的意愿吗?

  网络遗嘱的海外参考版

  网站介绍说,美国的“遗物守护者”、“有点害怕”、“死亡开关”、“离别的愿望”,瑞典的“网络遗嘱”(M yWebw ill)等网站是该网站的创意来源。但经了解,这些网站所处理的财产并非我们日常所说的遗产,而是网络信息和来源于网络的电子数据,如游戏账号、邮箱、网聊工具、博客等。这些“虚拟财产”在网络上的形成需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记载了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和生活经历,如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有的还具有交换价值可以出售给网友获益,如装备丰富、级数较高的游戏账号和网络游戏中形成的各种道具装备。这些电子数据的处理不仅关系当事人的亲友的情感寄托,也有处分、交换、变现的经济需要,因此网站作为这些电子数据、“虚拟财产”形成的平台和载体,当仁不让会成为最适合的载体,网站也因此会脱颖而出。

  但是,中国版“网络遗嘱”所处理的财产内容则不是上述“虚拟财产”,而是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财产,是法律规定归个人所有的有形、有价值的有体物,因此,对网站的要求和对技术环节的要求都要远远超过美国、瑞典等国的网站,二者并不能简单类比。

  网络遗嘱的法律效力不可回避

  虽然网站对“网络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持回避态度,但因为遗嘱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网络遗嘱”从始至终都不能回避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在法律背景下来看待。[page]

  遗嘱形式属于强行性法律规定的范围,只有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形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自己创设新的遗嘱形式。目前《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只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形式,所以“网络遗嘱”不能成为一类新的遗嘱形式。如果网络是遗嘱保存和传送载体,那么网络遗嘱只能是对前述五种形式遗嘱的保存和传送。

  从形式上看,如果“被网络”的遗嘱是当事人自己书写的遗嘱,则该份遗嘱仍然属于自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形式要件上必须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必须本人签名,必须注明年、月、日,缺少任何一项都将导致遗嘱无效。如果“被网络”的是其他遗嘱,也必须符合《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的特别规定。

  网络遗嘱的真实性确认存在现实障碍

  根据网站介绍,目前其只接受客户以扫描形式上传的手书遗嘱,如何保证扫描件与原件的一致性是网站面临的第一个问题。

  首先,在网络环境双方互不见面的情况下,被扫描的文件是否为原件就难以被确认。其次,经过了扫描、上传,再下载、打印等多重操作程序之后,从网站上打印下来的文件是否还能与原件完全一致也值得怀疑。第三,继承开始后或者在关于遗嘱的诉讼程序中,首要问题也是遗嘱的真实性,而扫描件是对原件的复制,不能自证为真实,在诉讼程序中不能作为证据的原件,还是必须依托于手写的遗嘱,如果没有原稿,即使是扫描上去的电子数据也很难被法院认定为真实。

  另外,在网络非实名的状态下,遗嘱被冒名也是可能存在的问题。如何确认上传者就是被继承人本人、如何确认“被网络”的遗嘱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如何确信文本没有遭到篡改,都存在现实的障碍。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