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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房屋产权狠心赶走老父,儿子诉请老父搬离一审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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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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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事通400-880-5008上海报道

王杰与王树根是父子关系,住在同一屋檐下也有几十年了,时至今日儿子将父亲告上法院,这可是做梦也想象不到的事。

是什么积怨 “逼”着这对父子一定要对簿公堂呢?原来,父子俩矛盾的症结在于房屋的权属与居住权的问题。近日,卢湾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要求老人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

儿子要老父搬离房屋

王杰在诉状中称,2002年5月,他出资并使用自己父亲王树根的工龄,将沪上一小区内的房屋购置成为产权房,并且将权利人登记为自己的妻子刘华。2003年父亲王树根的户籍迁出了该小区的房屋,迁至王杰在外承租的另一房屋内。此后,王杰在外承租的房屋于2004年动迁,王树根在动迁安置中获得动迁补偿款30万元。获得30万元后,王树根再次搬回儿子用自己工龄购买的产权房内。

由于想改善居住环境,王杰多次要求父亲迁离2002年购置的房屋内,但王树根不同意。今年7月,王杰将老父告上法院,要求父亲从系争房屋内迁出,用其所获得的动迁补偿款购房或租房居住。

庭审中,父亲王树根则辩称,小区房屋原是动迁的安置房,安置后自己一直在房屋内居住至今,且出售房屋的手续是由小儿子王杰一手操办的,自己不知情也从未收到支付的购房款。在户口动迁时自己确实获得了一笔补偿款,但是自己在老房子内居住已有多年,只想终老于此。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王杰通过与父母之间的房屋买卖,成为系争房屋权利人后,原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的父亲王树根,是否对系争房屋继续享有居住的权利。

卢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杰是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经过《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等证据佐证,被告王树根并无异议,对房屋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但本案系争房屋买卖双方是父子关系,买卖的过程和金额明显带有亲情的因素,况且小区房屋原为动迁安置房,被告一直居住在房屋内,在本市又无其他可居之处,现被告已年老体弱,原告理应保障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利。

法院还认为,被告王树根虽在原告承租公房的动迁中获得动迁补偿款,但这笔补偿款的取得与他在小区房屋内的居住权利并不矛盾,更不排斥,动迁补偿款是国家给予被告王树根动迁的补偿。

现部分补偿款已用于日常生活补贴和患病治疗,剩余款项在被告目前居住区域范围内,难以取得能保障他安居的房屋,原告作为被告的子女,理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保障老人安定的晚年生活。

原告要求被告搬离系争房屋,用动迁安置款购房或租房居住,必将给被告的晚年生活带来影响,原告的诉请有悖于《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尊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习俗。此外,小区房屋的面积和状况,对原告入住并不带来影响。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原告要求两被告搬离小区房屋,用动迁补偿款另行安置居住的诉讼请求显属不当。为保障老年人合法的居住权利,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判决驳回原告王杰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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