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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没经妻子同意转让房产 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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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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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常识,可离婚前一方悄悄将财产赠送给朋友,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呢?近日,南京市民孙女士将丈夫王某及其朋友告到法院,要求将转让出去的房产恢复原状。

  孙女士诉称2003年与王某结婚后,在南京城南购买了一套新房,考虑到丈夫出钱较多,产权证上只写了王某一人的名字。去年初夫妻间产生矛盾,孙女士于8月份起诉到XX区法院。就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孙女士突然发现房产在自己起诉后不久转到了王某的好友张某的名下,她找到张某时,对方声称房子是王某自愿送给他的,已经过户了。孙女士只得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将房屋产权恢复原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中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的产权于2004年取得,即孙女士和王某结婚后,虽然由王某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但仍应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的处分决定时,应平等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分。被告张某明知王某夫妇有矛盾,且没有支付房款就取得房屋产权,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判决王某转让房产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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