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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探视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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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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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风的父母于2008年3月离婚,目前小风正在上小学,判给父亲抚养。母亲周女士在外地工作,无法经常探视孩子,故诉至法院,要求每年假期将孩子接到外地与母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孩子的父亲则称,现在交通非常方便,周女士完全可以在节假日来探望孩子,而且男方没有向女方索要抚养费,目的是把应给付的抚养费作为女方看望孩子的路费。

  因此不同意周女士主张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探视方式,只同意女方每月在男方的监护下探视孩子一次,一次两小时。一审法院判决,周女士有权于孩子每年的寒假假期探视十天、暑假假期探视二十天。探视期内女方可将孩子从男方处接出,与孩子共同生活。一审判决后,孩子的父亲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女方在男方所在地探视孩子。

  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女方经常居住地及工作地点均在外地,法院吏持女方要求采取寒、暑假假期短时间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方式行使探况权。但在行使探视权时不得影响孩子正常学习与生活,并保证孩子人身安全。探视期满时,应准时将孩子送回男方处。女方行使探视权寸,男方负有协助义务,不得拒绝和阻碍。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案是关于探视权问题的案例。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舒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案中的周女士是有权利采视自己的孩子的,这是法定的权利。当然,关于探视权周女士也可以和孩子的父亲协商探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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