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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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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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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继承法》对见证人的资格,从排除性出发,作了具体规定。《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谓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既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也应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除上述几种人外,其他人都有资格担当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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