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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公证处留的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4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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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遗嘱公证毫无疑问我们是需要亲自去公证处根据法律的流程进行公证的,事前需要我们准备好各类资料,以确保其顺畅性。那么,公证遗嘱公证处留的是什么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公证遗嘱公证处留的是

  做公证遗嘱,本人留一份,公证处留一份,剩下的一份。公证处会有相当的原始文件,可以进行复制,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最可靠的证据。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三、在什么情况下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会丧失效力?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遗嘱”给儿女或他人了,则遗嘱无效)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甲先立遗嘱把一件古董给儿子乙,后来甲自己不小心把该古董弄碎了,古董不存在了,遗嘱当然实效)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权;(《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厉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这一项对于前面没有涉及的情况,都可以适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公证遗嘱公证处留的是什么这个法律问题。公证处备留一份公证书是为了确保其公证性,避免当事人如果把公证书丢失的情况。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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