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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谁应对原告的伤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07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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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鉴定 : 伤残程度鉴定 临床法医鉴定项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法律咨询:

  被告王某承揽了韩某的鸡舍搭建工程。原告赵广民受雇于王某为韩某搭建鸡舍。2006年5月7日,原告赵广民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踩在房顶石棉瓦上,石棉瓦断裂,赵广民从房顶摔下来。事故发生后,赵广民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5月20日出院。经鉴定原告伤情为十级伤残,被告王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对其他损失拒不赔偿。原告赵广民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和韩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20810.6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回答:

  本案中,被告王某承建韩某鸡舍,重在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其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再者,被告王某和韩某在鸡舍的搭建工作中,王某只需按照韩某的要求订作鸡舍,其地位平等。二者之间完全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和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互相承担的是一种合同责任,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定作人不负有赔偿的义务。本案中,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也没有过失,故也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既然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收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那么他们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雇主就具有主观共同过错,从一定意义上说,构成了共同侵权,当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频道推荐律师:

  薛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400-000-3111转38621

  薛宏,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律本科。薛宏律师提供“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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