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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事故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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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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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天津市大邱庄尧舜轧钢总厂与甲公司签定技术合同,设计建造轧钢连续加热炉。同年5月又委托乙公司 设计建造气化冷却系统,为加热炉工程配套。1998年2月加热炉开始点火试烧,到9月该炉在试烧过程中先后发生十次炉底管断裂、塌腰等事故。虽经多次维修 但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导致三方矛盾日深。1999年6月荛舜轧钢总厂提起诉讼,认为造成加热炉质量问题的责任在于甲公司,要求返回工程款并赔偿全部经济损 失,乙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公司不服,乙公司也不服,认为其设计、建造均无质量问题,而且经过双方验收,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三方当事人对 事故原因各执一词。

该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过19次开庭判决后,甲公司不服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后,主审法官认为该案涉及专门性技 术问题,必须通过鉴定才能解决。但面对这一涉及多学科的复杂、疑难案件,天津高院技术处的同志找了国家质检局等多家单位,无人愿意受理,最后,该案委托人 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鉴定。

考虑到该案不但与加热炉建造的设计、质量有关,而且与加热炉配套的冷却系统专业有关。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决定聘请5位不同专业 的技术专家对该案进行联合鉴定。经反复研究确定鉴定方案后,组织了现场勘查,专家们通过爬进加热钢坯的炉体内进行细致的勘验,对勘验资料进行分析、计算, 终于得出了加热炉底管断裂事故原因的鉴定结论。其主要原因用通俗说法是“小马拉大车”,即气化冷却系统的容量与加热炉不匹配。至此,案件已可顺利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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