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资产评估方法---市场法的优越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06 13:05
人浏览

[摘 要]:资产评估的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同一评估对象根据其目的不同采取的评估方法不同,但本文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优先采用市场法。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评估方法 优越 市场法 成本法
[论文正文]:一、市场法vs成本法
(一)成本法有违背独立性原则嫌疑。资产评估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市场中介行为,通过弥补因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而导致的市场不完善,为市场信息使用者(通常表现为交易者)提供正确公允的资产交易参考价格信息。资产评估为交易本身服务但不是为交易的哪一方服务。同一项资产,较高的评估价格有利于资产的出售方,较低的评估价格有利于资产的购买方。运用成本法时,历史成本的资料往往源于资产的卖方,而卖方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动机,因为高估成本对卖方有利。在评估过程中评估师往往依赖卖方提供资产资料,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确切可信的资料或有意提供虚假资料,而评估人员不能分辨真实信息与虚假信息,就会造成评估结果失实。采用成本法时,资产评估师依赖资产卖方所提供的历史成本资料,这使得评估师的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资产卖方,对评估工作的独立性造成严重危害。
(二)历史成本是资产购买时的市价,对现在的市价评估的参考作用不大。资产评估的目的就是要提供明确的参考市价。资产评估是估计出资产的现实价格,而非资产的价值。有人将资产评估的产出定位为估算出资产的现时价值。他们认为,“资产评估是对资产某一时点价值的估算,从而确定其价值的活动”。这种认识是欠妥的。不错,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与价格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但两者毕竟存在着区别。从本质上看,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劳动,它既可以表现为实物形态,也可以表现为货币形态。与此相反,价格是商品与货币相交换的数量比例,一般表现为商品交换成货币的数额。其次,从量上来看,商品的价值大小主要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与此相反,价格水平的高低除了取决于商品价值的大小,还取决于反映商品价格的币值高低和商品的供求状况。可见,价值与价格在质上和量上都是不同的。资产评估是在资产即将进行交易时或模拟当前交易时而对其进行的评估行为。归根结底,它是对“资产现时值多少钱”进行的评定估算,其目的就是要提供明确的参考市价。而成本法从价值的构成要素角度量化资产的价值,也就是用过去的价值构成要素来反映现时的价格,这显然是不准确的。所以,评估结果理应属于资产的价格,而非资产的价值。历史成本是资产购买时的市价,因此市场法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比历史成本法能更准确的反映资产现时价格。
二、市场法vs收益法
资产评估学是从经济学基础理沦和会计学科的边缘发展起来的,因而经济学和会计学上的资产概念必然对资产评估学中的资产定义产生相应的影响。资产原本就是未来收益的源泉,对“未来收益”这一规定性的强调恰恰又是经济学、会计学、评估学三大学科背景下对资产概念界定中的共有特征,因而收益法在理论上一致被认可。但是收益法的基础是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影响资产未来的收益的因素如此之多,那些因素的影响是重要的那些又是次要的对于不同的资产以及使用目的可能有不同的结论。在资产评估的未来收益里我们剔除了主观因素的影响(如经营者个人的能力大小)但主观因素的确对未来收益额的评估有重大的影响。我们评估的资产是具体的,每一个评估对象都不同,这样就要求考虑到各自的特殊因素(如经营者个人的能力大小等主观因素)。资产如何使用本身就是主观因素的结果(经营者个人的决策),而资产的用途又直接影响到资产的未来收益,所以收益法在本质上无法摆脱主观因素的影响,因而其结果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收益法实质是站在买方的立场在估计资产的价格??因为资产的用途是由买方决定的,这本身就违背了独立性原则。收益法中任何参数的确定都具有人的主观性,因为预期收益、折现率以及预期年限都是不可知参数,某些风险因素更是难以预料,但是这些参数在评估资产价格时必须明确,否则收益法就不能使用。确定参数的方式便是在市场中寻求参照物,通过选择参照物进一步计量其收益折现率及预期年限,然后将这些参照物数据有比较地运用到评估对象上,从而确定资产的价格,其评估过程中的人为因素较大。从独立性的角度来说,只有市场法站在市场的角度评估双方交易的资产,评估的信息资料均来自于有效的市场,而市场提供的信息是独立于交易双方之外的。
资产评估具有有效市场假设。有效市场存在假设是指资产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有一个有效的市场存在。市场可分为公开市场和模拟市场,公开市场是指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交易目的明确,条件公开,双方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确定公允价格;模拟市场是资产在非公开市场双方完成的经济活动行为,也可称之为内部市场。有效市场存在假设是双方以承认评估结果作为交易的定价基础,从而实现资产评估的目的。因此,有效市场存在假设为市场法的应用提供了可能性。
当相同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时, 资产评估应首选市场法, 然后再看该资产未来收益能否可靠预测和计量, 选择收益法, 其次选择成本法。当资产
可采用两种方法进行评估时, 应以其中一种方法为主, 其他方法作为佐证,作为资产评估结果。
三、市场法的适用范围
市场法的运用通常被认为需要满足两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1) 需要有一个发育成熟的、公平活跃的资产市场,以便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充分地选择几个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进行对比、分析、作价。(2) 参照物以及与被评估资产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以搜集到的。这两个前提条件实质上说明了两点:1.市场上有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交易 2.交易的价格是公允的即在交易双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的交易价格。在运用市场法时,我们需要的是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以及其公允价格,而不是一个成熟活跃的市场。当然成熟的资产市场往往更容易获得需要的资产信息,但是是不是所有的资产信息都可以在这个成熟的市场上获得呢?市场有规模的限制,当然不可能包容所有的资产交易。市场的发展是随着生产和交易的需要而发展的,所以市场往往滞后于生产、交易,特别是在新的领域里。所以在成熟的市场里也不一定能找到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和价格。相反,在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里有时也可以得到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和价格。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成熟、完善的市场并不是市场法运用的前提条件了,而事实上,市场法的运用也没有受到这个前提的限制。在我国很多资产市场不是很成熟,难道就不能用市场法了吗?实质上我们还是在寻找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极其价格,所以市场法的运用范围事实上很广泛。虽然在特殊的情况下需要用其它评估方法来代替市场法,但是市场法的优越性仍是不可否认的。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市场的有效性和透明度的提高,市场法的运用将越来越广泛。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