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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事故评估费谁来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1-19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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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造成人身伤害的可以做伤残鉴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一般是车辆损失)的同样可以做鉴定,那么,汽车交通事故评估费谁来承担大家了解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一、汽车交通事故评估费谁来承担

  1、《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所以,交通事故中的评估费由被告承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评估鉴定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三、交通事故评估费标准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400——800元/例;

  2、交通事故致残程度评定:500——1000元/例;

  3、护理依赖程度鉴定:600——800元/例;

  4、医疗费审查鉴定:600——1200元/例;

  5、后续医疗费评估鉴定:600——1200元/例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汽车交通事故评估费谁来承担的相关介绍,发生交通事故,其实很多时候都会造成车辆的损失,而人员受伤可能就不一定了。在确定了当事人对事故的责任之后,就要看事故给车辆造成的损害是多少,据此也才能做出相应的赔偿,也是很有必要对受损的车辆做出鉴定,看看具体的损失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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