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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应当做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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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5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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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
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
(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10天,向
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
日期等;
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
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
装;
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
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
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在运输过程有什么基本规定?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物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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