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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30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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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本文将为您解读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该条例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科学规划统领水路交通发展全局;提升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构建水运大通道;以港口为枢纽实现多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等方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新《水条》与老《水条》相比有三个极为显著的变化:一是条例名称上,虽然少了“管理”二字,但调整的范围更加系统和科学;二是结构篇幅上,共9章73条,新增并单设了规划、保障措施两章,按照水路交通的四大核心要素分设了航道、港口、水路运输、安全与环保等四章,主旨鲜明,迎合了水运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三是具体内容上,从规划到建设,从开发到保护,从监管到服务,与水运发展息息相关的热点、焦点问题均得到一一规定,职责清晰、主体明确、操作性强。

  亮点一:凸显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的发展定位

  新《水条》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的发展定位和实现路径,“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资源高度集聚、服务功能齐全、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便捷高效的水路交通体系,形成通江达海、辐射中西部、面向全国的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

  新《水条》还规定“建设武汉新港成为集现代航运物流、综合保税服务、临港产业开发为一体的综合枢纽港和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的核心港。建设宜昌港成为以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滚装运输和旅游客运为主,具备装卸存储、中转换装、临港开发、现代物流、商贸服务等功能的三峡枢纽港。建设荆州港、黄石港、襄阳港成为区域性枢纽港”。

  亮点二:以科学规划统领水路交通发展全局

  新《水条》在国家现行《港口法》、《航道管理条例》等相关上位法的框架下,对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进行了梳理和确认,并从地方性法规层面为推动水运科学发展作了制度创新,明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包括航道规划、港口规划和航运规划等”,规定“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适度超前、功能完善、产业联动、协调推进的原则编制”,要求“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优化港区水域、陆域总体布局,统筹安排港区内铁路、公路、航空、管道等集疏运,以及给排水、供电、通信、安全监督、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设施”。

  新《水条》还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是水路交通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亮点三:提升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构建水运大通道

  新《水条》规定,“省政府要推进航道体系建设,构建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水运大通道,加快长江中游深水航道建设,满足万吨级船队常年通行长江中游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汉江、江汉运河、清江及其他重要支流、大型湖泊水库等航道的建设、养护,形成区域成网、干支相联、江海直达的航道体系”。

  新《水条》要求,水利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要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流量。需要减流、截流或者突然加大流量的,须提前48小时通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要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亮点四:实行岸线资源化管理,为港口发展预留空间[page]

  为防止对稀缺岸线资源占而不用、多占少用、随意转让、无序开发、低效使用,新《水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实行资源化管理,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明确“港口岸线资源的使用,在政府主导下,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使用权人,具体事宜由省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岸线普查、登记情况,对符合岸线利用规划但未办理岸线使用许可的码头,责令其经营人补办岸线使用许可;对不符合岸线利用规划的码头,责令其经营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新《水条》还规定,“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超过两年未开发利用或者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原审批机关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收回岸线使用权” 。从而建立起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不允许白白占用、占而不用,吸引真正有资金、技术、管理实力的企业,来开发利用稀缺的岸线资源,提高单位延米岸线的吞吐能力和吞吐量,实现港口企业做大做强。

  亮点五:鼓励船型标准化,促进水运转型升级

  新《水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人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船舶。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标准船型,提高船舶与通航设施的适应性和通过能力,促进船舶节能减排”,“鼓励、支持港航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建设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经营人通过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亮点六:以港口为枢纽实现多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

  新《水条》鼓励铁路、公路入港,完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多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集疏运体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水空联运、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提供运输、装卸、仓储、配送、信息咨询等服务”。

  新《水条》要求,出台优惠政策,加快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即“对进出港区的集装箱卡车路桥通行费、港区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等实行减免或者补贴,增强港口对集装箱运输、作业的吸引力,促进港口发展”。同时,“禁止在通航水域非法设站(卡)或者乱收费、乱罚款;设立水路交通综合检查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这些规定,必将有助于实现水运发展速度、质量、结构、效益的高度统一。

  亮点七:引进和发展现代高端航运服务业

  新《水条》针对航运中心建设发展中的“短腿”作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科学规划物流园区、保税港区,拓展港口配送、加工、商贸、金融、保险、电子口岸、船舶贸易、航运交易等现代综合服务功能,发展港口综合运输枢纽”,“扶持发展船舶管理、船舶技术、船舶交易、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经纪、航运咨询、海事仲裁等航运服务业,延伸服务产业链,完善航运服务功能”。

  亮点八:强化重点船舶和水域的安全监管[page]

  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重在加强事前监管和事后应急。新《水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乡镇政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作了明确,共同构建起了“政府领导、行业管理、部门监管、企业负责”四位一体的水上交通安全预防预控体系。

  为从源头上杜绝农用船非法载客,条例要求,“用于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生活自用的乡镇船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船名牌,标明载重线,在船舶明显部位标明用途,并不得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

  亮点九:突出航运建设和发展中的生态保护

  随着油船、化学品船数量增多、吨位增大,建设“两型”社会,对船舶防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新《水条》规定,“航道、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船舶建造、拆除、航行、停泊及作业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船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应当建设岸上接收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支持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这些规定,将“美丽中国”建设落实到水运立法中,推进水运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亮点十:建立促进水运跨越发展的保障机制

  健全、完善的组织协调机制和政策保障机制是加快发展水路交通的重要保障。新《水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立水路交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水路交通建设的资金投入,保证专项用于航道、港口建设,船型标准化更新改造,公益性渡口渡船建设维护及渡工补助,水上搜救应急体系建设,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航道应急抢通等水路交通事业”、“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依法投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经营”、“优先保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安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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