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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交通事故经过发生时间:2018年4月22日晚上8点左右发生地点:往集美方向出口匝道相关人员:我(A)、对方(B)事情经过:1、2018年4月21日,我参加公司一年一度的团建活动(厦门线)2、2018年4月22日,我跟部门同事游览完XX后,租了辆gofun共享汽车,准备再去游览,大约在晚上8点左右,我驾车行驶到往集美XX3、B驾驶她的XX斯,突然从我右后方驶上来,和我驾驶的车辆发生了轻微的摩擦4、B在距离发生摩擦大概十多米的地方停车,我也在发生摩擦的地方停车了5、因为该出口匝道是单行道,B是压路肩实线超越我的车的,理论上应该是她全责(有行车记录仪以及路面监控可以证明)。所以,我就在车里等她过来协商6、但是等了大概十几秒,我身后因为有车要驶出匝道已经开始堵车了,而我又没看到B下车,就以为她要自己去报保险处理了,而我的车也刮花得比较轻微,应该问题不大,为了避免造成拥堵,所以我错误的选择了先把车驶离匝道7、驶离了匝道以后,我下车查看了我的车辆情况,因为租车的时候,车本身就有凹痕和擦花(租车时有拍照留底),新痕迹相对影响不大,所以,我就直接还车,然后回酒店休息了8、直到2018年4月23日上午11:32分,我接到了厦门XX交警的电话,通知我过去处理交通纠纷。所以,我匆忙约上gofun共享汽车的工作人员C,把车辆驾驶到厦门XX,经协商,说是我这边全责,所以最终我共赔给了B6500元,赔给C500元,共计7000块人民币问题求助:1、我回来广州后,翻阅了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发现这个判罚不合理,不应该是我这边全责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翻阅了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不应该是我这边全责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综合法律 2019-05-25 16: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可能的处罚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逃逸后的其他后果
    1、因逃逸导致事故无法认定的,将推定逃逸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保险公司拒赔。
  •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一般按如下:
      
    (一)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2、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5、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6、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8、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9、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10、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n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建议报警,以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按照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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