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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交巡警处理交通违章,做结论时对所决定的处罚内容应该告知被处罚人吗?

我在2013年10月5日晚上应酒驾(酒精测试23),驾驶的摩托车,被执勤交警在乡村道路拦住。他撤销了我的C1证(我是E证和C1证并证的,c1证在实习期内),撤销我驾驶许可3年(撤销3年驾驶许可是最近上网查询才得知)。当时处罚时并没有说明处罚的具体内容。而且依据的条文与我所触犯的法规不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3条)。当时处理的交警说你只要签字就可以了,其它的没什么的。

我想咨询下,我因为饮酒驾驶(酒精度23,E,C1并证,C1在实习期,驾驶的摩托车)因该怎么处理,处理结果应该明确告知我吗?现在的原来的处罚合理吗?

以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3条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综合法律 2018-10-24 21: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处理车辆违章不需要开车去。
      处理所需资料如下:
    1、违章车辆行驶证原件;
    2、记分人身份证原件;
    3、记分人驾驶证原件;
    4、记分人本人到场。
    备齐以上四种资料,直接去车管所或交警队服务大厅拿号排队处理即可。
  • 实习期内饮酒驾驶的,按规定扣12分,注销驾驶证。
    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扣分相关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车辆违章罚单是否需要本人去处理,需要看情况确定,如果是现场处罚的违章处罚单,那么,请在第一时间去银行缴纳罚款就可以,不管那个人去都是可以的。如果只是交通违章的违法信息通知单,那么,同样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通知显示是电子警察拍摄的违章行为,假如是正面拍摄的,需要本人前去处理,如果是后面拍摄的,那么,只要拥有有效的正式驾驶证就可以去处理。
    不一定非得本人去,别人愿意接受扣分处罚的,是可以操作的,但是,所有接受处罚的驾驶证,都是需要本人到场接受处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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