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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25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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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调解中,若有一方当事人在调解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以及在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应当终止交通事故调解。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交通事故调解终止的三种情形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调解书应载明的内容

  (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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