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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在下班后,在路上开车碰到人,医院的结果是右脚裸骨折兼擦伤表皮,没有其他伤害。当时没有走斑马线,有一个女孩急忙冲过马路,我哥就这样碰到她。到现在为止那个女孩入院4天了,医生说那个女孩已经没有大碍,可以出院了,但女孩的家人说怎么都医好才走。我哥当时已经下班,但车辆是老板的,而且工作了只有一周之少,现在交警判决书没有出,我想请问以下的几个问题: 1、判决书未定,责任是否归两个当事人我哥和那个女孩各一半? 要补偿给女孩的费用,他们有5点, 1、医疗费:这个一直都是我哥存钱入医院作押金 2、生活费:在医院一日三餐的费用,25元/天 3、误工费:那个女孩自己说她每个月都有2300元的工资,工资条都有保存好,现在至少2-3个月不能上班,误工费共7000左右, 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有一半责任的话,这个误工费是否需要只补偿一半即3500元? 工资证明是那个女孩工作的厂出具的,但这个工资的数额是否真实,有什么办法证明?能否按照番禺区最低工资标准960计算,因为那个女孩签订一年的合同, 4、精神损失费,这个费用依据什么标准给的? 5、护工费:我哥在她入院的当天就请了护工,费用是我哥出的,

其他 2010-07-26 17: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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