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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纪实~历经仲裁两审、先后四位律师介入,开除争议谁终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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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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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纪实~历经仲裁两审、先后四位律师介入,开除争议谁终胜?(劳动争议纠纷,反败为胜,曾凡新律师)

【概要】

公司开除员工,简单的劳资争议却历经仲裁两审,双方皆因败诉而更换律师,前后四位律师介入此案。仲裁员工方败诉后,我们接受员工一方委托,先后代理一审、二审,案件一审反败为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本文将给用人单位一个重要的法律风险提示:在面临员工违反劳动纪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若要开除,请慎行!同时,本案对用人单位在制订、公示、执行员工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观点】

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①通过民主程序制定;②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③已向劳动者公示。企业规章制度应当以用人单位的正式文件形成向职工公示,从公示之日起才能在本单位生效。

2、单位方提交《员工工作管理规则》及《自我保证书》(保证内容称“已详阅贵公司之‘员工工作规则’)可以看出:保证在先,发行在后,“已经公示”不符合常理。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送交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并不是其具备法律效力的要件。

4、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陈某某于1997年10月7日入职某电线电缆(深圳)有限公司处,担任生产部漆线操作员,平均月薪1635元,任职期间,陈某某一直认真、踏实工作,然而,2005年9月15日某电线电缆(深圳)有限公司却以陈某某违反厂纪为由开除陈某某。陈某某不服开除,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遭到拒绝,遂生争议。

仲裁员工方败诉 换律师提起诉讼

仲裁初始,双方皆聘请律师,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诉人先后多次违反被诉人规章制度,造成被诉人经济损失,对被诉人的经营管理造成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诉人以此辞退申诉人,可不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遂裁决某电线电缆(深圳)有限公司无须支付陈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page]

仲裁败诉后,陈某某聘请我代理本案。根据与陈某某的详细交流,我协助拟定了《起诉状》(内容不多,一页而已),并帮助整理了手头的各项证据材料(6组13页)。开庭前,陈某某收到了某电线电缆(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答辩状》,五项内容长达四页,正是这份长篇《答辩状》使我对案情有了更深的理解。

本案未经庭前证据交换,开庭质证时,才发现某电线电缆(深圳)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100多页的证据材料,页数众多,加之某电线电缆(深圳)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并未对材料进行分类、编页码,质证显得相当艰难。时间短暂,在厚厚的一大本证据材料中,我尽力从中迅速捕捉到了许多对陈某某有利的信息,并及时反馈给法官,激烈而成功的庭审质证、辩论,为本案的反败为胜打下了坚实基础。庭后,虽然陈某某本人及其他旁听人员皆认为胜券在握,但是,在未领取判决书之前,胜败是难料的。为了说清相关法律问题,我仍然认真书写了长达近五千字的《代理词》,具体内容详见《一审代理词(陈某诉深圳市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一审单位方败诉 换律师提起上诉

一审过后,陈某某满怀希望地等待了一个多月,终于等来了反败为胜的喜悦。法院判决“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308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6540元”。

时隔不久,陈某某收到了某电线电缆(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虽然内容仍然多达三页,但我的观点是,口头答辩即可,本案至为关键的是律师代理意见。

二审时,某电线电缆(深圳)有限公司的新聘律师提交了很多新证据材料,尤其是无锡一家公司出具机器漆包线生产范围的证明,我方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性皆不予确认,认为其不能成为二审中“新的证据”。但是,遗憾的是,二审法院认为“某电线电缆(深圳)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系形成于一审庭之后,构成二审中的新证据,陈某某虽然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交反驳证据,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我对该份证据仍然几点疑问:(1)该证明并非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而是一审庭审之后某电线电缆(深圳)有限公司才让无锡公司出具的证据;(2)无锡公司身份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对方未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资料);(3)某电线电缆(深圳)有限公司系无锡公司的机器客户,两者存在利害关系。

当然,二审法院从几点“不能证明”判定某电线电缆(深圳)有限公司开除陈某某“缺乏法律依据,由于陈某某不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而是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可视为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生效之后,陈某某与某电线电缆(深圳)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某电线电缆(深圳)有限公司如数将款项转至陈某某的银行帐号,一宗看似简单又似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告以终结。[page](作者:曾凡新律师,合同法天空www.htf99.com首席律师。2007年9月19日星期三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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