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劳动仲裁的社保问题、双倍工资及终局裁决问题-成功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28 23:05
人浏览

师国荣律师近期办结一件劳动仲裁案件,师国荣律师代理的是14名原告,被告是北京一家保洁公司。案件事实是:14名原告08年至09年7月在被告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保洁,工作地点为首付机场。2009年被告单位从首都机场撤出。但是一直未给14名员工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因此,该14名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师国荣律师接受委托后查明:被告从未给14名原告办理社保。因此,师国荣律师主张以被告未给14名原告办理社保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4名原告加班费、经济赔偿金、未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等。

依据师国荣律师的办案心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部门和法院及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的增加,有些仲裁委和法院对劳动保险、双倍工资的问题采取了与以往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这个案子的受理单位北京某区劳动仲裁委就要求原告在仲裁请求中不能涉及双倍工资的问题和非农户口的社会保险问题,理由是:仲裁委只处理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后,由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处理双倍工资的问题;非农户口的社保问题属于社保部门的工作范围,劳动者可要求社保部门负责欠缴社保的补缴问题。但是,据师国荣律师的经验,目前在北京其他一些区仲裁委和法院对双倍工资和非农户口的社保问题最起码是受理的;09年8月北京劳动仲裁单位和法院单位在一起开了个座谈会,对现今劳动仲裁案件中面临的社保问题的处理方式达成了一致共识,他们认为:1、关于非农户口的社保及农业户口的工伤、医疗、生育保险问题问题: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欠缴社保险费或未按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2、农业户口的社保问题: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以受理。具体的计算标准为:工作年度的最低工资乘以工作的月数再乘以20%。但是,并未对确认劳动关系和双倍工资是否应合并审理并未达成共识,应该还是每个单位自己决定。

关于终局裁决的问题:由于劳动裁决的前置性和非终局性多年来一直被学者和涉案劳动者所诟病,08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部分案件授予了仲裁委终局裁决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且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案件。该争议数额的确定不是以当事人仲裁请求里的数额为准,而是以仲裁委的裁决书的数额为准。第二类是:标准明确的案件,也就是因执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产生异议的案件,不涉及具体的金额,仅对标准有异议的案件。所以,尽管师国荣律师代理的14个人仲裁请求基本一致,但经过仲裁委的审理后,部分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被驳回,以至于最高的赔偿可达15000元人民币,最低者仅3000元人民币。有两名当事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即,仅涉及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问题。而另外12个人由于涉及到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养老保险补偿问题不是终局裁决。

师国荣律师建议:采取劳动仲裁措施之前,当事人应谨慎选择仲裁请求,因为如果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是终局裁决将意味着有可能发生一审、二审诉讼的问题,长时间的维权将会使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大大增加!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