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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组成不当 法院判决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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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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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申请人高某承包了被申请人某汽车出租公司的车辆营运。2007年5月2日,该车辆与摩托车相撞造成事故,在事故处理中,因该营运车辆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用,不能获得相关的保险赔偿。申请人认为,该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加大了自己承担赔偿的责任,故申请人提出仲裁。

  2009年10月12日仲裁裁决作出,申请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以仲裁庭裁决案件时依据的证据为虚假证据,违反仲裁法规定为由,于2009年12月9日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在仲裁案中,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与被申请人在仲裁案件中的委托代理人均系同一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仲裁庭的组成不当,法院遂撤销了该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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