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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欲将住宅转让给案外人(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我通过县法院将上述住宅依法查封: 三,我的债务人与案外人去仲裁委申请,裁决他们房屋转让成功; 四,中级法院查明他们的转让行为系恶意转让,做出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问:被中级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裁决书是否仍然有效?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有何区别? 谢谢。

案件执行 2011-07-15 23: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依据《仲裁法》之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不予执行情形: ⑴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⑵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⑶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⑷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⑸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⑹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决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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