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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思想,创新仲裁管理理念和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27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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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仲裁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对珠海未来的发展有重大意义。
  珠海仲裁委员会自1999年挂牌成立以来,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灵活、快捷、高效地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使珠海的仲裁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截至2008年2月18日,珠海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案件1350件,标的突破26亿元人民币,其中涉外案件,涉及美国、日本、荷兰、比利时等国以及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在化解经济纠纷,减少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珠海”方面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这些成绩的取得,都与解放思想、锐意创新分不开。
  但是,珠海市的仲裁工作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珠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数量明显偏少,仲裁制度对珠海地区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还不够大,仲裁机构的社会知名度和公信度还不够高;个别仲裁员办案不够公正,程序不够规范,责任心不够强等。为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推动珠海市仲裁事业向前发展。
一、仲裁理念的创新
  近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仲裁起源于欧洲,而我国的仲裁制度基本上是从国外移植过来的。因此,我们必须从我国的社会、经济、历史背景出发,在仲裁理念上,要从过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转变到以人为本、仲裁为民的理念上来。在仲裁规则的制定、仲裁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为当事人服务。要把当事人满意作为第一追求,把当事人评判作为第一标准,不断增强仲裁委员会的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的手段和方式,努力建立服务型仲裁机构。
二、仲裁制度推广上的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市场主体接受这一全新的法律制度,需要有一个较长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要继续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仲裁法律制度的推广工作。
  在重点行业方面,积极开展与珠海市人民银行以及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合作,在金融、保险、证券等方面,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在海事、海商方面,与广东省海事局、珠海海事局合作,在海上货物运输以及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方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争取在上述行业领域仲裁条款规范率达20%以上。
  在重点区域方面,由于中山坦洲、三乡两镇与珠海一脉相承,近几年来大量的珠海市民前往坦洲、三乡购房置业,因此我们应在房地产买卖、建设工程方面,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争取签订仲裁条款的合同达15%以上。此外,在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使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签订仲裁条款的合同达30%以上。
三、仲裁管理制度上的创新
  强化服务质量,确保仲裁质量,维护公平、公正、高效,是仲裁机构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我们将强化仲裁案件质量监督保障体系的建设,包括审限监督、程序监督、质量监督和廉政监督,以及个案目标量化考核指标的制定等等。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廉政教育,严格对仲裁员办案程序的监督管理。
  此外,珠海仲裁委员会应建立仲裁员年度考核制度,凡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仲裁员,或者在办案过程中收受当事人贿赂,严重违反《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的有关规定,经劝告后仍不改正的仲裁员,一律进行解聘。触犯刑律的依照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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