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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甲方: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联系电话: 地址: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现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一、合同期限:合同期 1 年,自200 7 年 1月 1 日起至20 07 年1 2 月 31 日止,其中属新招职工前 3 个月为试用期。二、工作内容: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及用品,乙方承诺按时完成甲方分派(布置)的工作任务,做出相应的工作业绩,并达到甲方规定的数量及质量标准。三、劳动报酬:乙方月度工资按现工资标准或按计件方式发放(销售员按年度销售政策规定执行),新招职工试用期月薪人民币 元,试用期满后至一年内,乙方月度工资发放原则暂定为 元或实行计件工资。今后工资调整,参照甲方的《工资管理制度》执行,合同期内适逢工资调整,余下合同时间内的工薪待遇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四、劳动纪律: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员工手册》有关规定,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五、保险福利和劳动时间:乙方的养老保险及其他保险由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予以缴纳,福利待遇根据目前甲方执行标准享受。甲方每周工作6天,平均每天8小时,周六的加班费已计算在月薪之内,其他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的,另行发给加班工资。六、解除合同条件和违反合同的责任: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合同履行,若有以下情况,则可终止合同: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委派的工作岗位或屡屡完不成甲方布置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期间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或提供虚假学历、职称证明的;或屡屡违反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辞退乙方并终止合同。若上述原因引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溯相关经济责任。3、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再从事工作时,甲方可终止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4、乙方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或不适宜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5、甲方非法强迫乙方劳动或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7、聘用期间,若甲方发生重大变革;或因生产任务严重不足;或因不可抗力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而造成不能履行合同致使其中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七、教育与培训:乙方上岗前应参加岗前培训,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持证上岗,甲方出资为乙方培训的,应另签培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八、特别约定:一方违约或擅自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金 3万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九、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终止)。甲方代表: 乙方:(盖章)200 07 年 1 月 1日

仲裁 2018-09-04 16: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辞职是不需要缴纳违约金的。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37、
    38、
    46、
    47、50条!
  • 合同违约责任形式都有哪些: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其构成要件下: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  其责任构成如下:  
    (1)违约行为;  
    (2)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1)违约金责任的构成:  A.违约行为发生,至于违约行为的类型,应视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  B.原则上要求违约方有过错,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  
    (2)违约金约定的无效A.载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无效、被撤消、不被追认或不成立,违约金的约定也无效;  B.在违约金系赔偿损失额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存,使守约方获取“不当得利”,可以认定违约紧的约定无效;  C.在法定违约金场合,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一般都是部分无效。  
    (3)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罚《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条规定否定了违约金与定金的并罚。  
    (4)违约金过高的处理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额数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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