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体系考察报告之一:德国反垄断法律体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28 10:43
人浏览
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存在两套反垄断法律体系,一是适用于全欧盟的欧盟竞争法,一是仅适用于德国的德国反限制竞争法。

(一)欧盟竞争法欧盟竞争法主要由四各层次的法组成:

(1)第一层次是《欧洲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中关于竞争的基本规则。这一层次的竞争法需要全体成员国的同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又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为企业制定的规则,主要是第81条至第86条,规定了有关禁止限制竞争和其他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协定以及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二是为国家制定的规则,主要是第87条至第89条,规定了有关国家补贴、公用企业的行为规则。最为重要的是第81条和82条,分别是对垄断协议的禁止和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禁止。

(2)第二层次是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指令、决定等。这一层次的竞争法不需要全体成员国的同意,但对各成员国都有约束力。主要是就如何适用罗马条约制定实施细则。关于经营者集中的欧盟法《欧盟企业合并控制条例》就是由欧盟理事会于1989年颁布,2004年修改。

(3)第三层次是欧盟法院的判决及先行裁决。欧盟法院通过受理有关竞争争议的案件,进一步解释和适用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判例的形式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并且通过先行裁决书的形式向成员国有关法院解释条约和第二层级立法的规定。

(4)第四层是欧盟委员会发布的一些关于竞争法方面不具有约束力的告知、通知、指南类文件,也即所谓的软法。软法虽不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其反应了委员会对欧盟竞争法精神的理解和阐释,对企业和司法仍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颁布于1957年1月1日,1958年生效,先后历经七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5年,现行文本共六编:第一编为限制竞争行为,第二编为卡特尔当局,第三编为程序,第四编为公共采购的招标投标,第五编为本法的适用范围,第六编为过渡性规定及终止性规定。其中,第一编规定的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合并监控,构成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的三大支柱,再加上第四编对公共采购招标投标的监管,构成了德国反垄断法的四项主要制度。联邦和州的卡特尔局是反限制竞争法的主要执法机构。与反垄断相关的法律还有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896年颁布,是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联邦和州的卡特尔局并不负责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由企业、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其权利。

(三)欧盟法与德国法的关系欧盟竞争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欧盟范围内的第一选择,德国等成员国的法律不能与欧盟竞争法相矛盾。成员国的法律不能比欧盟竞争法宽松,欧盟禁止的行为在各成员国内都不能被允许或豁免。成员国的法律可以比欧盟竞争法更严格,欧盟允许的行为成员国的法律可以予以禁止,如德国对相对市场优势地位滥用行为的禁止就比欧盟法严格。但是,欧盟现在正在讨论是否禁止成员国法律规定更严格的限制。凡是垄断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并对欧盟市场有较大影响的,都适用欧盟竞争法。如果垄断行为仅仅发生在德国,则适用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欧盟法律分为直接法和间接法,前者可以在成员国直接实用,后者必须通过成员国立法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后才能适用。欧盟竞争法是直接法,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和法院不仅可以依据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处理垄断案件,也可以直接适用欧盟竞争法来处理垄断案件。

【作者简介】
何茂斌,天津市工商局任职。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