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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清洁生产审计试点单位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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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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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清洁生产审计试点单位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09 生效日期: 2002-01-0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各清洁生产审计试点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国清洁生产工作,加强清洁生产审计机构建设,规范清洁生产审计队伍,完善清洁生产管理体制,我局于2001年9月印发了《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4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清洁生产审计机构的试点工作。
  根据《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推荐的清洁生产审计试点单位进行了审查,确定了46家单位作为清洁生产审计试点单位(见附件1),现予公布并通知如下:
  一、请各试点单位按照《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据附件1规定的专业范围,开展以下工作:
  1、选派至少5名人员参加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清洁生产审计从业人员培训,通过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
  2、建立健全清洁生产审计机构,制订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结合清洁生产审计试点,按照《行业清洁生产审计指南编写大纲》(见附件2)的要求,编写相关专业范围内的行业清洁生产审计指南;
  4、结合清洁生产审计试点和以往的工作成果,按照《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要求编制大纲》(见附件3)的要求,编写相关专业范围内的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要求;
  5、根据试点情况和实践经验,研究并提出本地区以及全国清洁生产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制定的优惠政策、措施。   二、请各试点单位于2002年6月30日前向我局上报清洁生产审计试点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1、清洁生产审计机构工作管理制度;
  2、清洁生产审计工作情况总结;
  3、清洁生产优惠政策和措施建议;
  4、所规定的专业范围内的《行业清洁生产审计指南》(草案)和《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指标》(草案)。   三、请各地环保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清洁生产审计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   四、我局将在试点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出台有关指导性文件,全面推动清洁生产审计工作。 二〇〇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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