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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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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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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1 生效日期: 2002-04-1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2]66号
 关于开展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 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等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在2002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关于“加快生态环境调查,抓紧制定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的指示精神,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继开展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之后,我局决定与国家测绘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中、东部各省(直辖市)全面、系统地开展一次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生态调查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为确保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直辖市)成立以分管省(市)长为组长的生态环境现状调查领导小组,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并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确保本次调查的成效。   二、明确任务,抓紧制定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实施方案
  本次调查拟采用现有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和遥感调查的方法进行,并通过典型案例的调查研究,深入揭示中东部地区的生态现状、所存在的问题和问题的成因。依据本次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指标,各省(直辖市)以县为单位,填报生态环境调查各项指标值,以省为单位进行汇总。通过数据收集、成因分析,编写本省(直辖市)生态环境状况报告,经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2002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请各地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本省(直辖市)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实施方案,将生态调查的任务分解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   三、分级落实,在人、财、物方面给予保证
  为确保本次调查的顺利进行,我局将购买中、东部地区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末的卫星数据,向各省(直辖市)提供必要的解译资料。同时,请各省(直辖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四、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各地根据本次调查的总体工作要求,把握和安排好本省(直辖市)调查工作进度,并切实加强协调、指导和检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调查任务。
  已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省(直辖市),根据本次调查的内容和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请认真搞好补充与完善,并率先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我局将在技术上给予支持。
  请各地在2002年4月30日前,将本省生态环境调查组织安排和实施方案一并报我局。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1、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总体方案
2、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3、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表
4、中东部地区生态调查表填报指标说明
5、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遥感调查工作方案
6、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典型案例调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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