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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6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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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实行计划生育的过程中,不单单是简单的关于城市与及基层计划生育会存在着问题,在农村实行计划生育也具有一些问题的存在,那么这些问题如下文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低生育水平反弹,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

  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一直将控制生育数量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近几年由于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孩抚养成本的降低,长效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政策的实施,导致原本只要一个小孩的,现在又想生育第二个,出现二孩生育积压,二孩出生人数占出生总人数的近40%,这是导致低生育水平反弹的重要因素;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现在正处于又一轮生育高峰期,上世纪70-80年代出生的人,现在正是生育期,并且男女双方是独生子女的还可以生育第二胎。近年来人们的生育观念虽然有所转变,但个别育龄群众受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仍未根除,计划外生育现象时有发生,费用难以征收到位,其原因是:一是计划外生育者经济能力差,没有承担经济的能力,形成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二是个别违法生育者抵制不交,作为计生部门无法律依据的保障措施及强制措施。

  2、计划生育工作模式转型过快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工作重点在农村,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现在的计划生育工作已由过去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工作模式走向“依法行政、村民自治、优质服务”的管理模式,工作主体和工作对象都没有变,仍然是计生干部、村级宣传员和人民群众。无论是干部还是群众,对新事物的接受和推进都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这也就是当前部分人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放宽了,可以不管了的原因。

  3、队伍配置存在不合理现象

  计划生育工作面广,内容杂,且重点在农村,没有一支强有力的工作队伍是不行的。当前计划生育工作者责任无限大,权力无限小,什么事都要计生专干来做;加之目前全方位发展产业,乡镇计生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兼顾过多的中心工作,而中心工作又相应有了不同的考核奖惩措施,这一主要因素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计生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同时,村级计生宣传员待遇低,与从事其他工作的村两委班子领导相比做的工作多,待遇却很少,明显不公平;再者就是计生工作缺少激励机制,作为“一票否决”工作奖励不多,处罚倒不少,片面的处罚只能导致计生工作无人愿做,就是迫于组织压力做了,也是完成任务的态度,没有任何工作积极性。四是计生专干呈现不稳定性。如今,计生专干的人事管理权限属于乡镇,可以在内部之间进行任意调换,有时出现一年换一次计生专干,导致刚熟悉的工作又面临着调换,长此以往,恶性循环,干部队伍人心涣散。五是计划生育服务所的人事管理权限属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存在着惰性心理,认为自己有技术,不求上进,导致服务队伍宛若一潭死水,特别是在条件相对好一些的乡镇,技术人员自视进了保险柜,自己不申请不可能调整到其它地方,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致使优质服务实现不了它的真正意义上的“服务”。六是在当初成立计划生育服务所时无硬性专业技术要求,有些乡镇计生服务所部份人员无专业技术资质而无法开展所内服务工作,长期在最基层抓中心工作,这部份工作人员占去编制,内部无法注入年轻、新鲜的“血液”,形成了人员超编又无人服务、人多事多而可用的人又较少的被动局面,严格阻碍了优质服务工作的开展。以上六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不便工作推进,甚至在某些程度上使工作处于意识形态中的“倒退”。

  4、计生工作手段弱化

  当前的计划生育工作不再是过去的一律用强制手段控制生育数量,而是为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以人为本,依法行政,这只能针对素质相对高一些、意识到位一些的对象,但是对于各方面都参差不齐的计划生育工作对象来讲,依法行政谈何容易?更何况,乡镇的执法主体资格被取消,对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只能一律采用政策宣传做思想解释工作。面对部分逃避、抵制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就束手无策,用农村的话来说就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这部分人以一带十,从而造成整个计划生育工作的被动。

  5、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大

  要稳定低生育水平,流动人口既是难点,又是重点,其表现有二。一是未婚青年管理难,近年来,打工经济热俏城乡,特别在我们贫困地区80%的青年下学后便外出务工,在其间,很可能组织了“家庭”,等他们回来时,已有一个甚至几个小孩了,加之这些流出人员流动性太强,居无定所,其户籍地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二是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处理难。由于流动人口活动区域广,调查取证和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本地找不到人,取不到证;到外地,又不知道其地址,且成本太大,取证仍然难,往往是花了人力、物力、财力,可工作效果并不理想。而且乡镇与乡镇之间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不统一,导致征收难度进一步加大。例如:在本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外籍违法生育对象,经当地计生干部多次做工作后定于某月某日到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时间到了左等右等也等不来,找上门一问,才知对象户已到户籍所在地缴清,究其原因是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比现住地低得多。试问:诸如这样的情况能让计生干部有何想法?难道收费标准可以自行调整,不参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里面所规定的标准,那么制定出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6、政策执行难度大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均得到了全面贯彻与落实,但在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部分政策执行起来难度太大。比如:“一方有两个小孩离婚,另一方为初婚,不能再生育”的政策,在当前,特别是我们农村,无论是从情理上讲,还是从农村风俗上讲,从夫妻双方老年生活上讲均存在明显不合适宜,再比如:“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为初婚,可以再申请生育一个小孩“的政策,规定中的“依法生育”在农民群众中的定向是只生过两个孩子,不去考虑生育间隔是否合法。而且与上面的例子一样,无论是从习俗上、还是从情理上均存在着明显不合适宜,其工作难度可想而知。

  7、计划生育工作软件业务太多太杂

  几十年来,“天下第一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全体计生队伍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巨大成就。现如今,繁杂的软件业务占去了计生人员一半甚至更多的精力。出生一个小孩,帐、表、卡、册、单等一大堆,这对本来素质就不是很高且待遇很低的村级计生宣传员来说要求就更高了,这既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又阻碍了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8、新婚姻法与计生法相互冲突

  自2003年新婚姻法实施以来,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非法同居,非法姘居、非法生育现象更为突出,因为新婚姻法规定:一、结婚离婚无需单位证明;二、不再强制规定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而且新婚姻法还有可以补领结婚证、补办结婚证的规定,导致有的育龄夫妇生了小孩,有的甚至孩子都好几岁了才领结婚证甚至未领取结婚证,根据计生法相关条款规定这是不合法的生育现象,但对象户则认为是合理的,那么针对这合理而不合法、未婚先孕及无证生育的这一部分对象,也就是计生口语所称的非怀、非生现象打击起来难度就更大了。

  9、业务经费不足,计生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计划生育工作是国家控制人口出生,进行人口管理的重要部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富强,民族的繁荣和家庭的幸福,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工作复杂严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必须有强有力的物资、业务经费和技术保障,才能保证计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地方财政困难,计生工作的开展步履艰难。一是地方财政财力薄弱,拨付手术的经费有限,资金落实到位率低。财政仅能维持人头工资,争取资金有限。二是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计生服务部门的业务工作主要是社会服务,没有收费项目,只有收取到少量的手术费,财政虽给予计生部门较大的政策倾斜,但倍增的工作业务量,使有限经费难以发挥较大的作用。三是计生部门的人员和技术投入运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求。计生部门投入的越多,贴的也就越多,并且损耗大,经费难以保障。由于经费不足,技术跟不上,缺乏先进的医疗器械及设备,使许多在当前应开展的工作现都无法开展,严重制约了农村计生工作的开展。

  10、部门配合协调差

  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能独立完成的,它必须由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调来完成。比如说:公安部门只凭出生证明就给小孩上户,不管是否是违法生育,这就助长了违法生育的气焰。因为违法生育者最担心的就是小孩户口问题,这一问题落实了,他就万事大吉。再比如:在医院也要凭证生育,凭生育证开具出生证明。但许多医疗机构没有执行这些政策只要你生了就开出生证明,更有甚者没有在医疗机构出生,部分卫生工作人员只要有关系就不按上级要求操作,甚至出具假证明。特别是从今年8月份开始,医疗卫生部门为了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和降低高危孕产妇死亡率,将原来规定的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违法生育对象不得减免和报销费用的规定改为只要住院分娩对象都能得到减免和报销。这些问题的出现,也间接支持了农村计划外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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