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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产假规定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2-08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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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优生优育是对孩子负责,这其中少不了在适当的年龄才做这些事,晚婚晚育是避免不了的了。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晚婚晚育产假规定是什么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晚婚晚育产假规定是什么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长的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别奖励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一般照发。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办法中都有对晚婚晚育者进行奖励优待的具体规定。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在此之外都又规定了晚婚奖励假,时间有长有短。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晚婚晚育产假。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基础上又对晚育的妇女规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延长产假的奖励,各省奖励的时间差距较大。

  二、什么是晚婚晚育

  晚婚是指初婚男女双方结婚的最低年龄各推迟三周岁,即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即以上结婚为晚婚。

  晚育是指适当推迟妇女婚后的初育年龄。初育年龄是指妇女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年龄,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略有不同。

  三、晚婚晚育政策奖励

  据有关条例规定,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1、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2、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3、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晚婚晚育产假规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晚婚晚育的产假其实也和一般的产假没差别,了解一般产假规定就可以了。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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