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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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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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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4 生效日期: 2002-03-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海事局
发布文号: 沪海危防[2002]9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本《办法》经2001年12月30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自2002年3月20日起受理)。原由我局签发的相关文件中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二OO二年三月四日


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港口水域环境,防止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港水域进行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船舶、作业单位和操作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含有闪点低于60 C油品的油污水一律由岸上专业单位接收处理。

第三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对上海港水域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单位资质


第四条 (资质许可)
  凡在上海港拟从事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单位,均应当满足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见附件一),并能承担上海港溢油/化救应急反应义务,可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取得《上海港船舶污染物处置作业单位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活动(见附件二)。

第五条 (许可证种类)
  《作业单位许可证》的作业项目分为:1、岸上接收作业;2、水上接收作业;3、清舱作业。

第六条 (操作人员)
  作业单位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上海港油类作业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七条 (作业申报)
  船舶自行或委托其它作业单位进行残油、油污水接收或清舱作业的,船舶、船公司或其代理应当事先填写《上海港船舶污染物处置作业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向作业地辖区海事处办理申报手续,经核准后方可作业。船舶与被委托作业单位对安全和防污染均负有责任。

第八条 (作业要求)
  船舶在作业前,应严格核对《申报单》所填写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并与作业单位严格落实《船/船(岸)安全与防污染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制度。作业现场应当备有足够有效的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
  作业开始前,作业单位应当向作业地辖区海事处报告。
  作业期间,双方应当派专人在现场值班巡视,保持联系,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如果发生安全和污染事故,双方均有责任立即向作业地辖区海事处报告。
  作业结束后,双方应立即按规定作好相应记录,并清理现场,双方负责人应共同在《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并由作业单位向作业地辖区海事处报告。
  作业单位应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按规定送交主管机关认可的并由上海市环保部门批准的污染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处置证明连同相关记录妥善保存,以备主管机关检查。


第四章 签证管理


第九条 (接收凭证)
  船舶在完成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作业后,应持有有效的接收凭证,并与相关记录共同保存,以备主管机关检查。
  150总吨以下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轮以《确认书》作为接收凭证。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以《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作为接收凭证。

第十条 (签证要求)
  船舶应凭下列文书资料向作业地辖区海事处申请办理《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证手续。1、《油类记录簿》或其载有相关作业内容亦经船长签字并盖章的复印件。2、《申报单》原件。3、经双方签字的《确认书》。申请签证的污染物数量应与《油类记录簿》与《确认书》中所载项目和数量相符。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上岗证管理)
  1.《上岗证》自签发之日起3年内有效,期满后须重新培训发证。
  2.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的,应由新单位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持证人如遗失证书后,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在30天内
  4.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证书补发手续(见附件二)。
  1.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机关扣留《上岗证》:
  (1)因操作不当发生一般安全或污染事故。
  (2)使用不合格作业器具进行操作的。
  (3)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5.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机关收回《上岗证》:
  (1)将《上岗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2)向主管机关隐瞒实情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3)发生污染事故不向主管机关报告的。
  (4)因操作不当造成人身伤亡的。
  (5)因操作不当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6)拒绝接受主管机关检查的。
  (7)在应急救援行动中不听从主管机关指挥的。
  (8)故意排放污染物的。

第十二条 (作业单位许可证管理)
  1.《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2.证书有效期超过1年的,每满周年需经过主管机关年审合格后方为有效(见附件三),持证单位在证书每满周年之日的30天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机关提出年审申请。
  3.证书被注销、被取消年审资格,或持证单位发生歇业、倒闭、变更等情况时,证书均视为无效。
  4.证书失效后,原持证单位仍需从事相关作业的,可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向主管机关申领新证。
  5.证书如有遗失,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及时申请办理证书补发手续(见附件二)。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证单位应按主管机关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作业,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或参加年审。⑴ 实际作业情况与核准内容不符。⑵未与船方共同落实《确认书》制度。⑶ 作业前后未按规定向海事处报告。⑷ 作业现场无安全人员值班巡视。⑸ 使用不合格设备或器具作业。⑹ 作业现场未配备足够有效的防污应急器材。⑺ 违反规程冒险作业。⑻ 作业后未按规定作好相关记录或伪造记录。⑼ 私自涂改单证。⑽ 在港内未经许可进行残油、油污水过驳作业。⑾ 《上岗证》实际持证人数低于规定人数。⑿ 作业船舶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检报告》。⒀ 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一般缺陷。⒁ 发生三次以下一般安全或污染事故。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取消《作业单位许可证》年审资格。
  (1)使用无证人员作业。
  (2)未按规定履行溢油应急义务。
  (3)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安全与污染事故。
  (4)从未经认可的单位购买应急设备和器材,或其有效库存数量或品种低于规定数量或品种。
  (5)未按规定保持通讯畅通。
  (6)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反应演练并作相应记录。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收回《作业单位许可证》:
  (1)未经核准擅自作业。
  (2)作业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或污染事故。
  (3)发生污染事故不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污染违章事故。
  (4)因人为因素排放污染物造成水域重大污染。
  (5)作业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6)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或未通过年审。
  (7)提供虚假证明,或以作业为名从事非法活动触犯刑律的。
  (8)作业单位资质未满足所规定的条件。
  (9)未按规定将所接收的船舶污染物送交处置单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政措施)
  船舶、船公司或其代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主管机关可暂停受理其在上海港相关作业申请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委托无证单位进行作业。
  (2)未经核准擅自作业。
  (3)申报内容与实际作业情况不符。
  (4)超出核定范围作业。
  (5)未与作业单位落实《确认书》制度。
  (6)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接收凭证。
  (7)作业中发生重大安全或污染事故,或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8)参与、纵容、包庇、唆使作业单位违章或冒险作业。
  (9)以作业为名,向作业单位出售成品油。
  (10)干扰、阻挠或拒绝主管机关现场检查或进行污染违章调查。

第十四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管理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岸上接收作业,是指用岸上设施设备接收处理残油、油污水的作业。2、水上接收作业,是指用小型油船接收残油、油污水的作业。3、清舱作业,是指仅用人工清洁油舱(柜)的作业,不包括清舱污染物的接收作业。第十五条 (发布和施行)
  本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发布,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本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资质条件

  一、水上接收作业单位应满足的资质条件
  1、持有本市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有相关经营项目。
  2、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保证通讯畅通。
  3、在本港有固定码头供船舶停靠。
  4、有稳定的作业队伍。每艘作业船舶的作业人员不少于4名,并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上岗证》。
  5、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审核机构组织专家审核通过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取得《符合证明》。
  6、作业设备。水上作业单位应配有在本港登记注册的拥有所有权的机动油船(挂浆机型船除外)作为作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设施配套完整,输油软管必须选用合格产品,并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合格证书。作业船舶除满足航区和适载要求外,在里港作业的船舶不得小于50总吨,外港、新港作业船舶不得小于150总吨。所有作业船舶的上层建筑均应漆成橙色,并在显要位置悬挂统一标识牌。
  7、配套设备
作业船舶应配备的溢油应急设备和器材:
  (1)吸油毡100公斤,消油剂250公斤及喷洒设备。
  (2)必要的市内通讯设备,包括船用VHF,并保持24小时畅通。
  8、作业船舶必须参加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保险公司的油污责任保险。
  9、必须与主管机关认可的港口溢油应急中心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10、必须与主管机关认可的并由上海市环保部门批准的污染物处置单位签订船舶污染物处置协议。
  二、清舱作业单位应满足的资质条件
  1、持有本市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有相关经营项目。
  2、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能保证通讯畅通。
  3、稳定的作业队伍。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0名,并须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上岗证》。
  4、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审核机构组织专家审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5、合格的作业装备。着装及作业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防爆、防静电规范。
  三、岸上接收作业单位应满足的资质条件
  1、作业单位仅限船厂、油码头和污水处理单位。
  2、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3、具有一定的接收处理能力。如无处理能力的,应与主管机关认可的并由上海市环保部门批准的污染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理协议。有处理能力的,其设施设备应经市环保部门批准。
  4、4名以上持有《上岗证》的操作人员。
  5、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审核机构组织专家审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6、配备500公斤吸油毡,500公斤消油剂,200米围油栏,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之处于充足、常备状态。
  7、与港口溢油应急中心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四、操作人员应满足的条件
  1、18至50周岁,身体健康。
  2、持有本单位劳动用工合同。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附件二:

水上接收《作业单位许可证》发证程序

  凡满足本办法规定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主管机关提出《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分阶段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第一阶段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停泊码头的所有人、经营人证明文书或租赁协议等正本及复印件;
  4、作业船舶文书:
  (1)《船舶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2)《船舶检验簿》正本及复印件。
  (3)有效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5、有效的《船舶安检报告》。
  6、输油软管测试合格证。
  7、持证操作人员清单(姓名、年龄、性别、证书编号),《上岗证》正本,船员适任证书及复印件。150总吨及以上油轮的船员还必须持有《油轮安全知识与操作培训证书》。
  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一审通过后即向申请人发送《审核结果通知书》(简称《通知书》),并凭此《通知书》进入第二阶段审核。
  二、第二阶段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通知书》。
  2、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资料(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及全部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对二审合格的,签发《符合证明》,并凭此《符合证明》进入第三阶段审核。
  三、第三阶段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符合证明》。
  2、与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处理单位签订的协议(副本)。
  3、主管机关认可的应急器材清单(包括品名、厂家、规格型号、数量、购买日期、储存地点等)及其购买凭证。
  4、作业船舶参加油污责任保险的复印件。
  5、与港口溢油应急中心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
  6、作业船舶上层建筑统一漆成橙色。
  7、提交船舶6寸全景彩照一张。主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即向申请单位发送《通知书》。 四、申请单位凭《通知书》领取水上接收《作业单位许可证》正、副本和标识牌等,正本存放于单位办公场所,副本应随船携带,标识牌应悬挂于每船的最显眼的地方。清舱《作业单位许可证》发证程序凡满足本办法规定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主管机关提出《清舱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分阶段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第一阶段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作业装备的清单(附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4、持证操作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证书编号),《上岗证》正本。
  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即向申请人发送《通知书》。并凭此《通知书》进入第二阶段审核。
  二、第二阶段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通知书》。
  2、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资料(具体内容另行规定)。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及全部资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发送《通知书》,并凭此《通知书》进入下一程序。
  三、申请单位凭《通知书》领取《作业单位许可证》及相关文书。岸上接收《作业单位许可证》发证程序凡满足本办法规定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主管机关提出《岸上接收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分阶段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第一阶段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油码头单位需提供主管机关核发的《上海港码头(设施)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4、岸上接收设施、设备的资料(包括型号、厂家或建造单位、工艺流程、接收能力);如有处理能力的,还应提供市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正本及复印件。
  5、应急器材清单(包括品名、厂家、规格型号、数量、购买日期、储存地点等)及其购买凭证。
  6、与港口溢油应急中心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
  7、持证操作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证书编号),《上岗证》。主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及全部资料后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即向申请人发送《通知书》,并凭此《通知书》进入第二阶段的审核。
  二、第二阶段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通知书》。
  2、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资料(具体内容另行规定)。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及全部资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发送《通知书》,并凭此《通知书》进入下一程序。
  三、申请单位凭《符合证明》领取岸上《作业单位许可证》。《作业单位许可证》补发程序
  1、持证单位遗失证书后,应及时到市级报刊登报声明。
  2、自登报声明满3个月后,方可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办理证书补发报告。
  3、主管机关受理申请,补发证书。
  《上岗证》发证程序
  1、单位统一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培训申请。
  2、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单位进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主管机关统一签发《上岗证》。
  《上岗证》补发程序
  1、持证人提交补发证书申请。
  2、工作单位证明。
  3、主管机关受理申请,补发证书。

  附件三:

证书年审程序

  《作业单位许可证》年审
  1、单位提出年审申请,并随申请附送如下文件资料:
  (1)《作业单位许可证》。
  (2)本年度内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报告;安全管理体系修改说明。
  (3)《船舶检验证书簿》、有效的《船舶安检报告》、船员《适任证书》。
  (4)持证操作人员名单及证书。
  (5)作业船舶参加油污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6)现有的应急设备清单。
  (7)办公场所、码头(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相关的合同及复印件。
  (8)码头所在地辖区海事处的年审意见。
  2、持证单位如在一年内发生了三次以下安全或污染事故,则须增加对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附加审核。如果审核未能通过的,《作业单位许可证》也将因此而失效。
  3、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及全部文件资料后进行年审,年审通过的,在证书相应栏目内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如遇文件资料部分无效或失真、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等情况时,主管机关将停止办理其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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