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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我是1985年10月20日应征入伍,1989年复原回地方工作,2007年国企被私企买断下岗,2010年到运输管理处工作【运政协管】2013年经学习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监制;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所颁发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至今还在运管处工作;但是我的工资关系却一直没有确定在哪;一直都在运管处开资;今年5月份运管处决定;我们这批8人【持有执法证】与其他24人;总计32人等临时人员一起归到汽车公司分公司;【白城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我们的安排合理吗、我的工资标准;以前的兵龄还算不算、谢谢2010年到运输管理处工作【运政协管】2013年经学习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监制;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所颁发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至今还在运管处工作;算不算

行政管理 2019-06-16 06:4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欠薪的情形该怎么办?
    1、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3、向当地的媒体部门反映,求助媒体。
    4、请求司法援助。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支付金额低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获得补偿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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