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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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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4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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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下文内容是释义献血法的第十五条,法律快车小编继续为您搜寻全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建议和要求。

  血液从采集、检验、分离、储存、运输到使用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血液自身的特性,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存储也是有限的。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给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鉴于上述原因,本条提出了解决方案。 首先是鼓励和指导患者自身储血,所谓自身储血主要是针对可以择期手术的患者而言的。这种患者在手术前先将自己的血液提前抽出储存起来,待手术时将自己提前献出的血液再回输给自己。这样既有利于身体的恢复,又可以保证用血的安全。第二是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一人用血,作为其亲属和亲友应当最了解用血人的血型,并因亲情相关,也最具有奉献精神,他们献出的血通常是安全的,可靠的。动员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这样规定可以通过献血救人增进同志之间的感情,同时也可以为在全社会树立新风尚作表率。但要严格禁止个体卖血者利用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进行血液买卖。 第二款是针对医疗机构在应急用血时进行采血提出的要求。这里应当明确医疗机构不是血站,不能将采血作为自己的一项日常工作。医疗机构采集血液只有在临床应急用血时才可以进行。这样规定完全是从实际出发,从患者的生命健康出发考虑的。换一个角度说,医疗机构应急用血须采血时应当符合下列情况:1.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2.危及病人生命体征,急需输血,而其他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3.按本法严把血液质量检测关。本条还规定,医疗机构采血必须按本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血液质量,如因没有遵守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制度,造成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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