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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县(市)区企业特殊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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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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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县(市)区企业特殊工种

2003-12-8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第二项;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

3.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险[1999]10号)第三条、第五条。

二、资格条件

1.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其中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五十五周岁);

2.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八年、高温井下工种满九年、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十年。男满五十五周岁,女满四十五周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998年6月底以前参加工作,2008年6月底前退休,缴费年限达120个月或者1998年6月底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三、报送材料

1.职工档案;

2.身份证;

3.退休公示名单;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其他相关材料(如独子证、高工、劳模审批表等)。

四、办理程序

1.单位初审后公示;

2.单位填写退休审批表;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退休条件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审批;

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放退休证。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六、结果告知

当面告知,发放《职工退休养老证》。

七、办事处室

养老保险处,1号楼409、411,联系电话:3559143,355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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