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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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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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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企业

军队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

1、驻江苏军队企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从1996年1月1日起,须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此项工作在1996年底前完成。

2、1996年新参加养老保险的军队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自1992年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有关个人帐户记载和1995年前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推算,按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有关规定执行。1991年底前,职工按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3、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经省劳动厅和南京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确认的军队企业,按低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当地国有企业缴费比例的3个百分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非军队控股企业和1997年1月1日以后参加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企业,不执行此条规定。

4、驻苏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暂由南京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牵头,各单位在执行文件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与省劳动厅、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直接联系。

参见:《江苏省劳动厅南京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关于驻江苏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险[1996]20号)

执行日期:19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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