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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企业改制后参加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8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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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部分乡、镇实现撤乡改办(街),原乡、村企业职工转变为城镇企业职工,按《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22号)的规定,这些企业在改制后,参加当地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为其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见:关于乡镇改制过程中乡、村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养老[2001]22号)

发布日期: 2001年7月30日

执行日期: 20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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