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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呈和辞职报告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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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大部分人来说,找到一份工作后,自然都不会考虑辞职问题。但是如果是单位克扣工资或者说个人认为已经与单位不能继续合作的情况下,才会考虑辞职。那么辞职报告与辞呈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辞呈和辞职报告的区别是什么以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辞呈和辞职报告的区别是什么

  辞职报告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递交的解除合同请求文书,属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需要等待用人单位回复,用人单位同意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辞呈是请求辞职的呈文,是辞掉工作的一种申请书。应当说与辞职报告是同义词。两者没有根本区别,只是叫法不同。

  二、辞职是否给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以下五种情况下迫使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辞职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辞呈和辞职报告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说单位使用暴力或威胁来强迫劳动,或者强行让劳动者冒着巨大的危险工作,劳动者可以立即离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法律快车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相关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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